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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医保如何支付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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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1、69岁以下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70岁以上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5%;二级医疗机构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3、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退休“中一”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5%;二级医疗机构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2001年1月1日前退休: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退休老人”,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如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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