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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宿州市:关于对城镇参保居民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处理的意见(宿人社秘〔2012〕68号)

文章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3-15 11:00:00
浏览次数: 282网友评论: 0
  宿人社秘〔2012〕6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受益面,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城镇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未单独建立制度前,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并发症,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生育并发症含以下病种: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宫内窘迫、羊水过多(少)、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高血压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习惯性流产、产褥期感染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包含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二、参保居民因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当次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定额补助后,剩余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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