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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

文章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9-14 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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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为适应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需求,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市现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上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 补贴对象
  以下人员经评估认定在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上,给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一)根据《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补贴额度
  对经过评估,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50元/月、50元/月和200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可与现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合并使用。合并使用后,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由原每人100元/月、150元/月和200元/月,增加到每人150元/月、200元/月和400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以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的形式支付补贴对象。
  三、护理内容
  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使用,应当根据老年人护理服务方面的需求,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包括助穿衣、助清洁、助洗浴、助进食、助排便、助肢体康复等。服务单位要制定服务菜单,方便老年人选择护理项目,安排具有护理技能资质的护理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按照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人每小时13.1元,对轻度、中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4个小时;对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15个小时。
  四、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相关程序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评估、认定程序和拨付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按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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