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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1-17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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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各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配套政策,以此为契机,我省对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进行梳理,查找了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以及本省前后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政策条款,经研究,现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缴交及记账问题
  (一)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或《比照管理手册》所核定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缴纳比例为25%,个人缴纳比例为8%。
  (三)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参保人员个人缴交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关于个人账户领取问题
  (一)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公务员序列且其退休人员退休费改由财政负责支付的,对于编制内的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待今后进行接续,未接续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申请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
  (一)凡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除继续拨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外,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可暂停受理该单位的所有参保业务。
  (二)暂停受理欠缴单位业务期间新到龄退休的人员,由该单位负责发给生活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保局支付养老金,但不进行待遇调整。待单位补足欠费后,省机关事业社保局重新受理该单位的参保业务,并补付暂停受理业务期间到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调、补付暂停受理业务期间已退休人员应调整的退休待遇。
  (三)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后,仍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应缴费额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参保单位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1年以上的,从连续欠缴的第7个月或累计欠缴满一年的次月开始,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保局负责经办,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其中,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之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待遇不变,但养老金调整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关于退休的审批问题
  (一)原为工勤人员身份的女性参保人员,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聘用为干部或所在单位(不含比照单位)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后受聘在管理或专技岗位上,连续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满10年的,在年满50周岁时,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续聘为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聘期至少5年)的,应向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办理报备手续,并按所聘职务缴交养老保险费,方可按所聘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2002年至2008年间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实行干部聘用制改革的单位,其编内工人受聘在管理或专技岗位且已按所聘岗位缴费的,可与完成岗位设置后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受聘在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女工勤人员,经有权审批部门(工改办或比照办)按所聘岗位核定档案工资,其50岁前受聘为干部并在年满50周岁时已按所聘岗位缴交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可按管理或专技岗位到55岁时办理退休。
  (四)未被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费的,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连续工龄,所缴交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个人缴交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仍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点核定退休待遇,并从办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五)虽经批准延迟退休,但未涉及职务及技术岗位相应变动、不符合前㈠、㈡、㈢款规定的,仅按延迟退休办理,不改变身份,不涉及其他待遇调整问题。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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