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
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2〕3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加快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11/T 148)等8项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使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成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同时组建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和审批工作。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工作业务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市社会福利协会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市标准化协会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和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专家。
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比照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构成,成立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指导和开展管辖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对申报三星级(含)以上管辖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定依据
星级评定委员会委托专家组依据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三、申请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四、评定与审批
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要先进行自评,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按要求进行综合情况测评,依据测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逐级申报材料。
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审;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先报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星级评定机构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各等级星级评定结果均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各等级星级标志均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与发放。
五、复评和更高等级申请
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等级标志牌之日起计算)。到期两个月前应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无故不参加复评且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申请重新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新评定的,原星级标志牌将在其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后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区县应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和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组织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组。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指导和开展市属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各级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成立后,要报送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结合实际,配套政策
各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要站位民生大局,鼓励和帮助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可根据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对申请并获得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积极支持,以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三)明确职责,推进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作为主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做好与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的协作工作,共同开展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京民福发〔2010〕598号文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程序》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申请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是对申请机构所建立的标准体系、体系运行状况和取得效果,能否满足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标准而实施的评定活动。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统一管理,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星级评定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依据:
1.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1—GB /T 24421.4)系列国家标准。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以机构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其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机构在服务、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其标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在星级评定过程中,独立公正地对机构整体标准化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满足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2.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及经营能力上是否满足机构的自身要求和实际需要。
3.围绕各服务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真正开展和落实,并且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
第二章 星级评定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质。
2.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参照国家服务业标准(GB/T 24421-2009)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近两年内,市区两级行政部门各项工作抽查,未出现不合格记录。
第九条 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自我评价报告;
3.服务标准体系文件;
4.近三年内机构获得的荣誉证书和与机构运行有关的证明;
5.组织管理机构图。
第四章 星级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星级评定申请的受理
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机构受理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各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日内通知该机构。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组、人员资质及评定时间
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的方式进行。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养老服务行业专家不少于两名,标准化和其它行业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均通过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合格。
工作组成员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在机构现场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程序
1.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机构负责人、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内容:
(1)专家组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申请单位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检查。对标准体系文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文件阅审
专家组应依照评定依据,对机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阅审。
a、机构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b、三星级以上机构标准体系确认证书;
c、近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测报告,涉及机构运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d、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图和相关管理文件;
(2)运行项目检查
a、依据检查细则,填写评定汇总表,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
b、根据现场审验结果,对存有疑问的问题与机构相应人员进行沟通,形成共识。
c、经专家组全体讨论后,依据评定汇总表得出结论性意见,形成星级评定报告。
3.召开星级评审结果通报会议,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与机构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以达成对星级评定结果的认同。会议主要内容:
(1)向机构反馈并交流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相应改进措施;
(2)向机构通报现场星级评审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结果审批
现场评审结果符合评定等级,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评定等级,向该机构提出不符合评审等级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被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依据申请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意见。
评审工作完成后,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交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内容包括: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3.机构自我评价报告
4.专家评分表和验收报告
5.专家组名单
6.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
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将评审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社会福利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公示结束后,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审批
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颁发星级标志。
获得资质的机构,可在服务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监督与检查
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可视需要,对获得星级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资质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缔其星级资质。
附件2: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为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定质量,建设和管理好星级评定专家队伍,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作为组织方通过联席制度,共同负责候选人申报、核准、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一、专家申请条件及产生方式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定工作中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了解星级评定工作中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四)本人自愿参加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接受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
二、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和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专家的权利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定工作受理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定活动有关的各项材料;
(二)在评定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评定结果,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可要求参加评定的专家组在评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定专家组结论上签字;
(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专家的义务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所签署的意见负全责;
(二)不得擅自向各方透露有关评定工作活动的内容,不得向外界泄露受理对象请求保密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在评审活动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组织方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定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组织方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接受对其所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星级评定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专家的使用
(一)组织方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与咨询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二)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作相应记录并备案。
(三)专家库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补,并向社会公布。
六、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组织方对评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监督专家在从事和参加评定工作活动中,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在评定或咨询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三)考查和评价专家在评定工作活动中,所作评定意见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四)对专家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五)对于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况予以处理;专家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由组织方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附件3: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
申 请 书
根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相关地方标准,本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为 星级养老服务机构。
本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并遵守下列准则:
1.认真填写申请表的各项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同意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或改变本养老服务机构的星级,如有异议则服从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
申 请 表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执业证书编码 法人:
法人代码编号: 院长姓名:
养老服务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开院时间:
院长电话: 咨询电话:
传 真: 网 址:
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制性质:
投资人(股东)(1) (2)
(3) (4)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万元
租 期: 年 租金/年: 万元
上年经营情况:
入住总人次 人 国家供养(三无) 人
社会收养 人
月人均收费 元 年度总收入 元
发展资金占总收入的 %
养老服务机构人员情况(提供花名册):
工作人员总数 人 管理人员 人 专业技术 人
养老护理员 人 后勤服务人员 人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养老服务机构内机构设置(部门名称): 、
、 、 、 、
、 、 、
养老服务机构规模、设施: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由 栋楼(院)组成 每床使用面积 平方米
绿化率 % 床均绿化面积 平方米
居室总数 间 床位总数 床
入住率 % 床位使用率 %
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占总房间数的 %
娱乐活动场所室内总面积 平方米 室外人均 平方米康复活动场所总面积 平方米
餐厅总数 个 总餐位数 个 面积 平方米
洗衣房面积 平方米
停车场:车位 个 总面积 平方米
公共卫生间:共 个 厕位 个 无障碍厕位 个
空调设备: 中央空调 分体式空调 台
窗式空调 台 无空调设备
电梯:共 部,其中无障碍电梯 部
安全保卫设施(打钩):
□ 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淋系统(公共区域) □防火门
□ 消防栓 □灭火器 □疏散通道 □报警电话按钮
□ 其它设施
安全防盗设施:监控测头 个
其他设施
食品安全设施: □器皿消毒柜 □紫光灯
□其它设施
供选服务项目:养老服务项目达到 项,分别是:
现有服务对象(按生活自理能力分类):人员总数 人
生活自理 人 ,占人员总数 %;
生活半自理 人 ,占人员总数 %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人,占人员总数 %;
各项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提供服务完成率 % 顾客满意率 %
基础护理合格率 %
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 %
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 % 各种记录合格率 %
处方合格率 % 老年人每年体检率 %
炊事人员每年体检率 % 各种设备完好率 %
II度压疮发生率 % 医疗事故发生率 %
食物中毒发生率 % 院内感染发生率 %
申请星级: 星级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