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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文章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13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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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8〕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由政府举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5、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6、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法、管理规定;
  (2)制定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有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条件,有专职操作人员,实行医疗收费清单制。
  第二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区域布局需要,与医保经办机构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及条件第1、2、3、4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现场考评结果进行审定;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四)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消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采取暂停部分科室、全部科室定点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对协议期内初次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发生违规费用金额5—10倍扣除;第二次发生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暂停定点服务1—3个月,并按发生违规费用金额10倍扣除;第三次发生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按发生违规费用金额10倍扣除,并终止服务协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年以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定点。
  (二)医疗机构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自动取消定点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定点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条附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一年以上的,申请作为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同等条件优先审批。
  (二)埇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后可作为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三)其它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9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名);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名),自愿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的,参照本办法审定或取消。取得定点门诊资格的,与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服务协议。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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