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调基本养老金
l.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6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43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l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3.按缴费水平调整。在普调第l、2项调整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l小于2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已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3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40元。
4.给2010年l—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凡2010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19号)规定进行调整,之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特调基本养老金
1.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再增加15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职)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再增加1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副
高职称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20元,2001年1月工日后退休(职)的副高职称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00元。
2.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3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5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3.在普调和特调第l、2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625元的,一律调整到1625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亲切关怀。由于这次调待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好,务求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
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3月5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处。
附件:1.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略)
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表(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