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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9-01 00:00:00
浏览次数: 391网友评论: 0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形像资料等。
  第二条省、市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辖区内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的集中保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等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信息档案录入等基础档案的保管工作。村、社区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能适应业务档案工作的需要。档案工作人员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设置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能够容纳应接受全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库房内应配置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等设施设备,并配备专用的铁制档案柜或者密集架,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办公室、库房、查阅室按要求分设,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办公软件和业务软件等现代化管理设备,以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建立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工作流程,将业务档案工作列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加强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进行严格审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遵循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用“年度业务环节”的方法对业务材料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立卷、编号、入库保管,并应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索引目录,填写备考表等。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整理规则》(甘人社通[2010]193号)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的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并负责管理咨询、查询、情况公示等。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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