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办理机构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4、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灵活就业、停止缴费等养老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沪府发(2011)74号];
3、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4、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居保、新农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3)43号]。
◆申办条件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非因工死亡时按月实际缴费已满5年,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领人提供能够确定其遗属身份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一级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遗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复印件,或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单位提供的能够证明职工与申领人关系的原始档案记载材料等复印件;
3、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4、外省市户籍16周岁及以上遗属,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5、根据遗属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携带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
(2)遗属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遗属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7、孤身一人的遗属,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人户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