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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发展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4〕6号)

文章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11-13 1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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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4〕140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贷款职工住房套数的认定,仍按丽公积金管委〔2011〕1号第四条“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所在地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实际拥有的住房。”的规定执行。
  四、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涉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条款: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提高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第一至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9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层次人才一方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高层次人才一方在丽水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2、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政策和相对宽松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时间间隔要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不作面积限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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