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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4号)

文章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13 1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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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新城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还可支付本人的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
  (三)企业退休人员和在个人窗口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为规范操作,在医保计算机结算系统的三大目录管理中,分别按上述支付范围以总称类别增加体检、接种疫苗、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和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等。
  二、几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的个人账户配置资金经本人申请可定期支付给本人。
  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个人账户原则上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但经本人申请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注销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三、加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监管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严格查处利用个人账户串换项目、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买卖规定以外商品等违规行为。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规范的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保障医疗需求方面的作用。
  四、本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的有效期为5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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