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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文章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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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2011年度,全市计划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7所,新增床位1800张。其中:桥区6所,床位300张;萧县6所,床位400张;灵璧县5所,床位450张;泗县6所,床位300张;砀山4所,床位350张。力争到2011年底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六条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
  第六章  投资规模
  第八条  2011年,计划投资1512万元,用于乡镇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以及敬老院设备添置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九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新建、改扩建敬老院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约1512万元。
  第七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十条  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八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以及配套资金、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同志到农村敬老院任职,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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