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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威民发〔2014〕134号)

文章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01 10:47:28
浏览次数: 609网友评论: 0
  威民发〔2014〕134号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威海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3日
  威海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3〕21号),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制度,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增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防范和服务保障功能,特制定本意见。
  一、 实施意义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合法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便捷性的原则,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为建设幸福威海营造更和谐的发展环境。
  二、 保险对象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须于每个保险年度起保日之前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方可申请该保险年度的政府配套补贴。
  三、 资金来源
  保费资金来源于市、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市、区市财政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分担比例为40%(不包含直管县)、40%和20%(没有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配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 保费标准
  各养老机构以办理投保手续当年的月平均入住人数为投保基数,保费为100元/人/年。
  五、 保障范围
  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住养、护理、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养老机构由此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包括:(1)人身伤亡(包括残疾和身故)保险金;(2)医疗费用;(3)住院津贴;(4) 紧急救援费用;(5)法律费用;(6)第三者责任等。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单为准。
  六、 承保公司
  市民政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1家保险公司承担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一般为两年)。为保障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民政局于第二个保险年度期满前2个月之前,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1家保险公司,承接下一年度保险业务。
  七、 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委托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开展威海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并成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共同参与的保险项目领导小组。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管;各区市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养老机构参保工作;保险经纪公司负责设计保险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养老机构进行培训并协助索赔;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及理赔工作。
  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相关单位要严密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我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15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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