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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4〕111号)

文章来源:四川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19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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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老龄办
  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民发〔2014〕111号
  各市(州)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关于“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的要求,根据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近年来,各地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实施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市场规范,促进了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组织)实施标准的动力和压力不足,市场服务行为失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当前,我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亟待繁荣。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会议精神为统领,从省情出发,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市场导向、注重实效”基本原则,增强全省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参与标准化工作。把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为补充,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规范运转的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行业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显著增强,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要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为重点,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上,加紧制定以下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填补空缺。一是在基础通用标准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图形符号等标准;二是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三是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四是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五是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等标准;六是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信息化相关标准;七是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用品产品标准,明确老年人用品行业分类。
(二)加强养老服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养老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确定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要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的基础研究和前期研究,加强信息通信技术和高新技术服务业的标准化成果在养老服务和产品上的应用。做好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追踪研究,以科研带动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实现养老服务业标准化的跨越式发展。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标准制定重点,按照《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衔接,做好地方标准的起草、送审等工作。原则上,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再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中,已有省级地方标准的,不再制定区域性(市县级)地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区域性(市县级)地方标准制定管理,支持区域性(市县级)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论坛、讲座、展览、出版书籍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贯彻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养老服务标准化的认知程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使更多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各项标准的实施工作。要继续加大已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实施好《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地方标准应进行调整和修订,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加紧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积极借鉴国际及其他行业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以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在养老机构等服务单位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按照由试点到示范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争取通过两至三年的时间,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试点示范机构,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
(五)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要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制度,明确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对养老服务市场实行日常化、规范化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组织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要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努力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养老服务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要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研究力量,建立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规范的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以及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建设,提高其标准化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励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鼓励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养老机构和相关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工作,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携手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渠道投资格局。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宣传实施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增加经费投入。
(三)构建标准化人才队伍。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教育培训,分层次培养行业组织、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骨干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使其成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重点培养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积极组织一批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专家和研究团队。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专家队伍,以适应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申报进入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
(四)加强标准化信息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服务与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务机制,搭建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及工作平台,为各级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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