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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6号)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0 23:49:40
浏览次数: 1933网友评论: 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保监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5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产品
  (一)产品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应为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但不包含带有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以下统称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符合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特点、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费率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投保的参保人员最大的费率优惠。
  (二)产品申报
  1.申报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具备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近三年无重大保险违法行为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其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
  2.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首先向重庆保监局提出产品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保险产品的使用介绍材料,包括条款费率、购买方式、理赔方式等;
  (2)申报产品不包含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声明承诺书;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报单位取得重庆保监局出具的产品备案确认书后,向市社会保险局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保险产品信息申报表(附件);
  (2)重庆保监局出具的产品备案确认书;
  (3)保险产品的使用介绍材料,包括条款费率、购买方式、理赔方式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核流程
  1.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或5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备案材料交重庆保监局,重庆保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产品范围的,出具产品备案确认书。
  2.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或6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及有关情况交市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对市社会保险局初审合格的保险产品,市人力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正式对外公布。
  4.市社会保险局及时将正式对外公布的保险产品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四)产品退出
  商业保险公司拟停办的保险产品,由其市级分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1.将拟停办的保险产品,在注销或停售前30日书面报市社会保险局。
  2.市社会保险局对申报单位报告停办的保险产品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公布。
  对于产品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市人力社保局会商重庆保监局后对外公布注销。
  二、承办机构
  愿意承担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购买保险产品的服务、其市级分公司具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保险产品的商业保险机构,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承办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作为我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购买保险产品费用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商业保险公司)。
  三、基金结算
  (一)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应在每月前5日内,向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参保人员用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用情况。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在10日内进行费用结算,15日内对结算费用进行拨付。
  (二)参保人员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保险产品发生退保或减保的,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缴纳部分对应的退保金或批减保费,应当退还至其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按市里统一要求和业务规范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合规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认真指导督促协议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
  (二)各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正面宣传,强化内部管理和系统建设,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严禁销售误导;不得利用开展此项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参保人员投保;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销售活动。
  五、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保监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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