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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

文章来源: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3 12:36:43
浏览次数: 4500网友评论: 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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