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人社发〔2012〕53号
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07号),现将我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我州职工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按照我州职工医疗保险9.5%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我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0%的比例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下发之前按老政策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不再补费,自4月1日起按照新政策执行。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 吉 州 财 政 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