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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及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发〔2015〕4号)

文章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12 16: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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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人社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对象
  株洲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城市四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区人社部门年审,但医疗保险的年审统一在市医保处进行)。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办理。
  二、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时间、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基数
  1、企业养老保险: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申报数(月平均工资)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也不作为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低于70%的,以7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申报应不低于本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5、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一式三份);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一式二份);
  3、已准确录入2014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申报数以此为准)及盖单位公章的参保职工工资花名册(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确保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且需汇总所有参保人员的新工资总额);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4、2014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乡镇企业、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4年6月、9月和12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4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单位提供多发一个月奖励工资的明细表(可免5、6项资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
  2、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应保持一致(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重复参保;
  3、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5、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四、社会保险登记及年审
  (一)登记及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二)登记及年审资料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件。
  五、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
  根据《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并在企业的信贷融资、招投标、推荐上市、进驻人力资源(人才)市场招聘、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以及法人代表、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评先评模、出国考察、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推荐候选审查等方面予以运用,各参保企业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在株洲市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省参保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株洲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株洲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分表》(申报企业按评分标准先行自评,并如实填好自评分;以下简称《评分表》);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确实无《机构信用代码证》的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具体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评分表》中的信息和数据,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表》、《评分表》填报的有关事项见对应表格下方的说明。
  2、申报企业必须确保《申报表》、《评分表》中的“单位名称”、“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等信息分别与《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一致。
  3、《申报表》要由表中所明确的相应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相应公章;《评分表》要在“单位名称”处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关说明
  1、无论参保企业是否申报,都会进行评定,但不主动申报的,将会被扣除“及时主动申报信用等级评定”项目的得分。
  2、市本级的资料申报处设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处。
  3、因特殊原因造成在各险种中的参保人数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4、在省级经办机构参保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截止2014年12月在省级参保险种的参保人数证明和2014年度的缴费情况证明(如有欠费,请注明欠费月数)。
  5、初评结果将在《株洲日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zzldbz.gov.cn)、株洲社保官方微信(微信号:zhuzhoushebao)等媒体和平台上予以公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后15天内向对应险种提请复核;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提请复核的,视同为无异议。
  六、监督检查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列为今年人社部门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4、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5、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201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以及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
  企业养老保险:28681631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8681660、28681681
  工伤保险:28681613
  失业保险:28681571
  社保登记:28681531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登记证年审办事流程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收件清单
  7、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8、株洲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
  9、株洲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分表
  附件(1-8).doc
  附件(9).doc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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