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险〔2008〕14号)规定了4类困难人员:
(1)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可按政策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2)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
(3)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4)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补缴,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社平工资计算。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单位20%和个人8%的比例,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按20%比例,足额补缴参保。
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时可享受:
(1)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2)国家养老金调整机制按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待遇。
(3)死亡后的丧葬和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