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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申报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16: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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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以及《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芜政[2007]10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参保单位申报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市区各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均须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2015年度(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省部属驻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以及铁路系统移交我市的事业单位,须一并申报退休人员2015年6月应计发的月养老金。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前,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拷贝《××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excel电子表格),领取申报资料。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拷贝后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以新增当月缴费工资基数作为2015年度申报数,不再另行申报。
  (2)参保单位填报电子表格时,只填写职工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真核对,如出现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3)参保单位要全面正确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三份附后),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于4月20日前与《××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电子表格)一并报送。
  (4)已注册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有关表格资料自行申报,并及时将批量工资申报模板(电子文档)和《芜湖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备案。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依据,据实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四、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的确定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以本人2015年6月当月计发的养老金为依据。
  (一)通过本市社会保险(支付)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不再另行申报;
  (二)不在本市社会保险(支付)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的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省部属驻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以及铁路系统移交我市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须按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退休养老金标准申报(保留角分),申报时需书面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加盖印章的退休养老金花名册。
  五、年度缴费(划账)基数调整
  (一)各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对已确认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应及时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同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6月20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2015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调整2015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2015年度内不再变动。
  (四)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六、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二)根据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情况,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七、四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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