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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浙江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18 16: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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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创造各具特色、示范效应明显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不断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近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民福〔2015〕28号),确定宁波市鄞州区等14个县(市、区)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和各试点县(市、区)在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社区养老、健康养老、智慧养老、产业养老、文化养老等内容进行改革试点,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机制、创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健全养老服务长期照护保障机制。另外,杭州市、温州市全区域为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文件明确,试点时间为3年,分4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5年6月前)确定试点单位,形成试点方案。第二阶段(2015年7月—2016年6月)试点推进。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将适时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第三阶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巩固提高。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期评估发现的问题,完善工作措施,巩固试点成果,创新发展模式。第四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总结评估。各试点县(市、区)总结试点成果。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组织力量拟定试点工作评价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对试点中取得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及时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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