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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通人社规〔2015〕2号)

文章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19 15:21:06
浏览次数: 425网友评论: 0
  关于印发《南通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南通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1日
  南通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以下简称举报者)依法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单位、组织、个人举报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工伤认定、鉴定、事故调查、医疗监督和待遇审核单位,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予以公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在被派遣职工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工伤事故发生概况、认定结论和举报渠道,收集举报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视情可适当延长。
  事故单位应当保证公示公告的完整,不得在公示期内撕毁、涂损公示内容,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对公示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违规获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者提供的事实、证据、线索或者质疑的理由,对于查处假工伤、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起到有效作用。
第五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一)谎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受伤人员,以及事故发生当时在场或后来参与人员的;
  (二)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提供伪造和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证件、证言、证物的;
  (三)在工伤待遇申报中提供虚开、伪造的票据、病历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骗取工伤待遇的;
  (四)虚报或者冒名顶替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领取待遇条件人员,包括享受待遇者已经离世仍在领取待遇的;
  (五)冒名顶替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以工伤治疗名义治疗非工伤疾病的;
  (六)医疗机构提供回扣或变相回扣收治工伤职工、提供医疗资料夸大工伤职工受伤范围和程度、伪造工伤职工医疗报账资料、不按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工伤事故调查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双方所作出的举证;
  (四)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的举报;
  (五)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举报者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同时留下身份证号码;匿名举报的,须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可以提供所掌握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可以提供相关线索,也可以陈述质疑的理由,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查实。举报原则上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留言等方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0513-59001294
  (二)举报网址:http://ntgs.ntrs.gov.cn/index.html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  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者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积极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   相符;
  (二)二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或对违法情况进行合理的质疑,未配合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只对违法情况进行合理质疑,未配合调查,举报情况促使调查,并推翻原结论的。
第十条  依据举报者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级别,给予举报者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举报与工伤认定、鉴定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奖励5000至10000元;举报医疗费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奖励追缴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举报与工伤认定、鉴定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奖励1000至5000元;举报医疗费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奖励追缴额的15%,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举报与工伤认定、鉴定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奖励500至1000元;举报医疗费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奖励追缴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举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形予以奖励。
  有特殊贡献的可视情形予以重奖。同时给予一定的精神  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举报者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在案件查结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者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程序核实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者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领取举报奖励;实名制举报人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不予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以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尊重举报者意志,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对已实施的奖励予以撤销,追回发放的奖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奖金发放。处理工伤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时,依据调查取证结果涉嫌犯罪的举报事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工伤预防费中支出,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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