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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出台

文章来源:秦皇岛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02 16:35:58
浏览次数: 436网友评论: 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3月31日正式出台。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街道和6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30%以上。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健康、旅游休闲、文化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的发展目标。
  《意见》指出,市县区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并与社区办公用房统筹使用。
  《意见》还指出,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设施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将闲置的建设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以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
  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阶段支持标准。新建、扩建养老机构由原来每张床位3000元的市级支持标准提高到4000元;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修改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补贴每人每月50元、80元和100元。同时,还提出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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