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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邹平县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邹平县老龄办 作者:辛立新 周伟 发布日期:2015-04-08 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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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邹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邹政发(2015)4号,简称《意见》),就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提出,到2020年,邹平县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7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30%以上。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社会养老床位总量的比重达到 60%,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安全运营、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为实现发展目标,《意见》提出了规划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推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推进医疗和养老融合发展等8大主要工作任务,并从保障建设用地、加大财政扶持、完善税费优惠、风险防控政策、人才就业政策、老年人保障政策等6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县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规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意见》提出,设立县级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县专项资金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同时,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要求,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 2年以上的人员,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 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 1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考核,县级考核优秀人员每人每月享受补助 300 元,期限为 4年。
  《意见》提出,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等8方面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开展养老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即十项重点优惠政策、百家重点扶持养老项目、千名专业从业人员,对列入重点项目建设储备库的项目,在土地、资金、税费等政策上予以倾斜。加快推进在好生、高新、黄山、黛溪和韩店“四街一镇”开展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打造“15 分钟”养老服务圈。重点在黛溪街道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高新街道、黛溪街道、魏桥镇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在黄山街道、 韩店镇开展敬老院“一院多能”试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邻里养老互助点等试点,实行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该县养老服务业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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