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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文章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10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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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文)精神,3月4日,《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办法》正式出台,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八章二十条,对开展助保贷款工作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贷款办法、贷款偿还和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对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人群建立个人自愿申请、政府贴息、银行贷款缴费的筹资机制,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
  《办法》规定,凡具有新余市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经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初审,到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贷的管理方式,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缴费金额,但累计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6年以内。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退休前享受财政贴息,助保贷款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退休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本人月养老金扣除一定金额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偿还贷款。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偿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胡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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