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人社发〔2015〕106号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市政府年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实事的要求,稳步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区(海陵、高港、姜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5元,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资金来源。海陵区、高港区增加部分省财政承担每人每月7.5元,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7.5元。姜堰区增加部分省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3元,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元。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筹集,确保2015年3月31日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3月23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