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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27 13: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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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精神、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3〕19号)要求,2015年度全市统一推行的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下同)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工作目前进入投保签约阶段,现就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标承保公司及承保区域划分

通过全市公开招标,中标的2家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不同保险公司执行同一保险合同(见附件),给予相同赔偿标准。

根据各区市养老机构入住人数,按照均衡公平的原则,2家公司承保区市划分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辖区内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辖区内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

三、保险费用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由各养老机构按实际投保人数向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自愿参与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自负,具体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商定。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在投保期限内转住养老机构依然有效。

四、保险投保

各养老机构应按照保险片区的划分,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相应的保险公司办理购买保险手续。2015年3月1日以后入住的老人,养老机构须在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购买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手续。

五、保险协议

承保公司按照要求提供经过市民政局审核、统一内容的保险合同。各区市养老机构应与指定的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保险协议的签订工作。

六、保险补助

对各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不含敬老院),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养老机构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四市财政负担。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养老机构购买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申请补助资料的审核以及补助资金拨付等事宜,严格监督。

养老机构申请保险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住老年人户籍证明;

2.保险单、缴费单据;

3.《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补助申请表》。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保险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保险费用由四市财政全额承担。敬老院入住五保老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工作由各区市负责敬老院业务的科室主办,并上报至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联系人和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联系人:秦雪梅,联系电话:1855328880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联系人:胡忠翼,联系电话:13906485295

附件:1.人保养老机构责任合同

2.大地养老机构责任合同

3.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补助申请表

 

青岛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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