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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新党办〔2015〕9号)要求,结合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稳步实施的思路,现就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挖掘和释放各族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养老消费能力,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阻碍,使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地方为主。发挥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导作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观能动性、贴近基层的优势,鼓励和支持试点县市(区)在地方事权范围内,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业发展政策,提升社会养老服务和信息化水平,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先行先试。
三是突出重点。支持试点县市(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情况和地方实际,用好“后发优势”和“比较优势”,找准试点突破口,带头将《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主要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四是统筹谋划。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试点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功能和资源,完善养老、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布局,统筹利用现有设施和信息平台,达到整体功能提升。要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五是服务均等。以满足社会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族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集约发展、公办机构和民办机构协调推进,城镇和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试点目标。通过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促进试点县市(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新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品牌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主要任务
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和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思路,重点围绕3个方面9项内容开展试点。
(一)创新社会养老服务的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以改革创新为导向,以确保中央、自治区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重点,围绕解决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把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政策环境作为试点的首要任务,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1.创新协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支持力度。
2.推进政策创制。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3.完善服务标准。研究出台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公办机构养老、民办机构养老的服务标准规范,制定养老服务数据采集、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社区建设等技术标准,制定公办机构入院评估标准等管理规范。
(二)统筹规划建设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以政府资助保基本、社会力量促进发展的思路,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统筹规划建设。结合试点县市(区)实际,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等,力争使区域内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5张,养老服务覆盖80%的城市社区、60%的乡镇和40%的行政村。
2.吸引社会参与。试点县市(区)要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培育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3.整合服务资源。对各种养老和社区服务资源,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适用于老年服务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使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便利的养老服务。
(三)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能力水平显著提升。以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为宗旨,突出居家养老为重点,着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推进以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为目的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初步形成。
1.创新服务供给方式。试点县市(区)应着力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保健、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拓展文化娱乐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
2.培育老年产业集群。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等。
3.强化服务队伍建设。试点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提高职业待遇等。
三、申报要求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是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各地州首府城市和人口相对较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县市(区)为主。
(二)任务要求。申报县市(区)应全面推进3个方面9项试点任务,并根据当地实际,在每项任务范围内,选择重点突破的内容。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9项任务的具体事项。
(三)试点方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县市(区)概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成果具体,重点突出地方特点和代表性,突出改革和创新意识。
(四)试点保障。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将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方案申报。各地州市民政局要共同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申报材料包括:一是地州市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的请示;二是试点县市(区)综合试点方案;三是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各地州市申报1个试点县市(区)。
(二)试点确定。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申报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基础、当地政府支持程度和组织领导力量等因素,及时研究确定并公布试点县市(区)名单,5月底前与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
(三)试点实施。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县市(区)所在的地州市民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上给予试点县市(区)重点倾斜。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在资金和政策上重点对试点县市(区)给予倾斜,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结评估。试点县市(区)要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民政厅提交一份进展报告,并同时抄报地州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对试点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区推广,试点任务完成后,将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同时,鼓励其他县市(区)主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州市和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