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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4〕12号)精神,从2015年度起,在全市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并经相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住病人托管中心),都可以自愿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二、保险费用
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按照省财政60元,市、县(市、区)财政、养老机构各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保险期限
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期限以整年为单位进行相关统计。年度保险期限自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四、工作安排
(一)养老机构提交投保资料。各养老机构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实际使用床位数量为投保基数,填写《辽阳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单》(投保单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福利科(股)领取),根据投保床位数量计算自付保费金额并汇至市指定保费收费账户将投保单原件、汇款凭证和《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投保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编制《辽阳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辽阳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明细表》、《辽阳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区县投保情况汇总表》,随同养老机构所提交的资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三)每年8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全额缴纳保费。
(四)各养老机构投保床位数量一经确认,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做增减变化。
(五)现有养老机构在本市集中投保时未参保的,不再接受单独办理投保手续。
(六)新开业养老机构在本保险年度内参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根据本市财政补助标准缴纳自付保费,财政补贴部分列入下一年度计算。
五、有关事项
(一)中汇国际和保险公司分别成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服务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共同受理日常理赔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咨询、疑难解答、事故报案和投诉处理等保险事宜。(服务工作组名单详见《保险服务手册》)
(二)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奖惩制度。按照上保险年度责任事故赔付率及相关奖惩的规定,对养老机构自付保费部分给予一定的降低或增加,对自付保费降低或增加的养老机构,财政补助额度不变。
(三)养老机构无过失责任及员工意外伤害不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范围内,养老机构可另外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及方案见附件。本次政府补贴范围不含附加险。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涉及全市养老机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及时部署、抓好落实,鼓励养老机构自愿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并在工作推进中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确保保费资金落实,按照时间节点推进。
(二)注重教育,加强防范。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养老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行业自律,从源头上把各类责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辽阳市民政局 辽阳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