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医疗机构:
现将《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各县区人社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公布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到2015年6月2日。
联系人:薛文强 联系电话:0917-3262994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认定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住院资格的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和《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具有住院资格,且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
(四)专科疾病防治院;
(五)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住院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二、认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总体规划、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认定条件
(一)资质
1、具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0号)等;
3、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一年以上;
(二)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达到80%以、中成药达到6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科药达到60%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西药、中成药分别达到50%以上;
(三)服务项目
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所占比例应达到80%以上;
(四)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无违反“八项规定”纪律要求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床位数
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80、300、500张以上,一、二、三级中医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70、250、300张以上,一、二、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80、300、350张以上,一、二、三级儿童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40、150、200张以上,一、二、三级精神病医院住院床位数就能分别达到60、250、300张以上,一、二、三级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15、40、50张以上,二、三级口腔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40、50张以上,且牙科治疗椅应分别达到45、60台以上;二、三级肿瘤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300、400张以上;二、三级传染病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300、350张以上;二、三级骨科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100、3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应占60%以上;三级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150、200、100张以上;康复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应分别达到30、20张以上。以上医疗机构床位利用率均应达到50%以上;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证照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人员
(1)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岗位及职务,工作年限等内容;
(2)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含医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证明: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缴费证明。
2、资格证明
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施设备
1、科室设置材料;
2、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购置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清单。
(四)经营场所证明
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五)药品品种
经营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目录。
(六)服务项目
已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七)人社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八)申请
1、申请报告
包括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开办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药品种类、经营情况、服务对象人数等基本情况和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平面图。
2、申请表
填写《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
(九)其他相关材料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具备本通知定点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市人社局书面报送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人社局组织,市医保处参与按照本通知评审条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填写考察表。
(三)评审。市人社局成立由人社等部门及医疗机构所在县区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员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组,由评审组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资料审核和考察结果进行集体评审打分,得分需满100分。
(四)公示。对拟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医疗机构所在区域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认定。公示结束后,市人社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对被认定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由市人社局下达认定批复,并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和市医保处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结算。相关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市人社局认定批复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开通医保结算业务。
六、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变更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的,须向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考查审核后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解除、终止《服务协议》的,均须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定点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型,以及名称和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部门的批文到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名称和法人代表同时变更或地址变更时须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大门外显著位置悬挂由市人社局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