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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300网友评论: 0

各管理部:

经市中心检查发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基础信息缺项、失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强管理,杜绝漏洞,夯实基础,各管理部应于2005年12月12日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并对错误信息修改纠正。现就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要高度重视本次信息核实工作,中心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次核查的重点对应《单位登记表》所列项目,管理部应就开户单位逐一联系核实,修改系统信息。单位性质代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要求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确定单位性质的类别;单位行政关系性质类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颁发单位如果是中央编办,则该单位为在京中央单位或在京部队(武警)单位;

(2)颁发单位如果是市编办,则该单位为北京市属单位;

(3)颁发单位如果是北京区(县)编办,则该单位为北京区(县)属单位。

2、社会团体(含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确定单位性质的类别;单位行政关系性质类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颁发单位如果是民政部,则该单位为在京中央单位或在京部队(武警)单位;

(2)颁发单位如果是市民政局,则该单位为北京市属单位;

(3)颁发单位如果是北京区(县)民政局,则该单位为北京区(县)属单位。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依据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确定单位性质;依据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隶属关系确定该单位为中央属、市属、区(县)属;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在行政关系性质分类中列入其他。

三、对于2005年7月后办理过汇缴且未报清册的单位(见附件二),管理部应当要求补报2005年《跨年清册》和《单位登记表》。

四、对于2005年7月后未办理过汇缴且未报清册的单位(见附件三)、零余额单位(人数不为零)(见附件四)、单位人数为零的单位(见附件五)、未填单位性质代码的单位(见附件六),确实无法联系的,管理部应到相应部门(编办、工商局、民政局)进行核实。已注销的单位,管理部汇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中心归集执法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尚未注销的单位,应说明原因,经管理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

五、各管理部在实施核查过程中不明确的项目,应及时请示归集执法处,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处理,保证全市信息的统一。

六、各管理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做法,应当及时上报信息,便于全系统交流学习,提高效率。

附件:1、《已报跨年清册的单位》

2、《2005年7月后办理过汇缴且未报清册的单位》

3、《2005年7月后未办理过汇缴且未报清册的单位》

4、《零余额单位》

5、《单位人数为零的单位》

6、《未填单位性质代码的单位》

(以上附件请各管理部从网上下载)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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