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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州人社发〔2015〕58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26号),现就我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昌吉州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各县(市)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照调整后的费率计算多缴部分用于冲减次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足部分补足。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一)困难企业认定
“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具备的条件
1、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
2、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经评估恢复有望的;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写《昌吉州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到企业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困难企业认定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四)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
5、2015年申请缓缴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及无拖欠职工工资证明。
(五)缓缴执行期限
缓缴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8个月。
(六)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附件2)。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尽早落实到位,提高政策实效,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二)各县市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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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州财政局
2015年5月20日
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5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