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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我局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保障能力

文章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08:11:27
浏览次数: 307网友评论: 0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我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 《扬州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暂行)》 。
  保险对象为全市各类养老机构,为提高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和善后处置能力,6月30日前全市养老机构(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将全覆盖。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管理区域或指定区域(养老机构统一安排,由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事项的区域范围内)住养、护理、活动时,因意外或由于养老机构疏忽、过失或护养不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接受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或工作人员在护养服务、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或前往养老机构探视、慰问老人的亲属、朋友,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养老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活动的老年人,因意外或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人人身伤害;或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主管部门或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接到养老机构理赔申请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在3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需要调查的案件,按服务承诺作出理赔决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作出不予理赔的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同时将理赔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福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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