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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 “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6-04 16:18:19
浏览次数: 278网友评论: 0

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含)起,贷款中心和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根据信用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结果中相关信息和贷款系统中调取的借款申请人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二、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该笔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的,不能通过贷款审核,待借款申请人的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四、“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附件1)办理。

五、自2010年3月1日(含)起,贷款中心和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个人信用评估手续办理调整如下:

1、启用新版《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或《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附件2),申请信用评估的所有借款申请人均在同一份《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或《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签字授权,不再逐个分别签署《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或《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进行授权。

2、应为所有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若同一笔贷款存在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申请人的,每名借款申请人均应办理个人信用评估手续。

3、《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作为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流转并归档。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1:“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附件2: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预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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