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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宣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15 0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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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宣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9日

宣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宣城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二)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助标准:(1)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2)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3)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上述补助资金含省级财政给予的每张床位1000元。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上述两项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市开发区和宣州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市开发区和宣州区财政各自承担70%。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各县市区在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基础上,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由当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承接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省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

(二)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三)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农村幸福院建设计划的,按照农村幸福院补助标准执行。

2.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2.5万元的运营补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市开发区和宣州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市开发区和宣州区财政各自承担70%。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县市区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4.政府购买公益性工作岗位。市、县(市、区)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工作需要,设公益性工作岗位2-3名。公益性工作岗位补助标准,应按当年度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各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按照城乡、地域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市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市开发区和宣州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市开发区和宣州区财政各自承担70%。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 每年初,各地根据省下达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核办法。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参照省招标结果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等所需经费,在省级财政安排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所需经费,在省级财政安排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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