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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渭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8 1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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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建设局、安监局、工会工委,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安监局、工会联合会:

现将《渭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

渭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中、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陕人社发〔2015〕15号)和《渭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渭政办发〔2015〕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驻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工地)都应按本办法要求为全体用工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建筑企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含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以建设项目名义参保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等。

第五条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二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建设单位持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用工人员发生变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当日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的,用工人员在备案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第八条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以项目总造价为缴费基数。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部分为基数追缴。

第九条 以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初始缴费费率为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在下一个项目开工时适当调整费率。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缴费,工程剩余量总造价以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为准;工程剩余量总造价难以确认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总造价×1.2‰)÷合同工期]×剩余合同工期缴纳。

第十一条 工程延期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缴工伤保险费。增加费用按[(项目总造价×1.2‰)÷参保有效期]×延长参保有效期缴纳。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书面报告事故,并在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负总责。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用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渭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伤势轻微(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可按照《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办法》(渭人社发〔2013〕67号)办理。

第十七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支付。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把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先参保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一)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定期研究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宣传建筑业参保政策,动员建筑企业参保,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定期不定期监察。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其承建的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等基本数据,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把参保情况作为企业管理和文明工地建设的必要内容在工地进行公示。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四)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权优势,积极帮助职工维护正当的工伤权益。

(五)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积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参保情况和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信息在工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 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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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网友 发表于 2022-09-28 11:31
1楼
这是穷疯了嘛,建筑工程及要缴纳安全责任险(建设部门)又要在当地购买商业工伤险,双重收费,企业日子也不好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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