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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医保零售药店管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人社函[2015]19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县区反映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办事群众,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群的购药需求,现就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医保零售药店管理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布局规划问题
布局规划由各县区人社局研究审定,报市医保处备案,不再向市人社局备案。布局的标准(参保人数及药店间的距离)各县区在《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办能力情况适当放宽。
二、关于评审条件问题
1、取消配备执业药师和执业医师的规定,市医保处也不再建立执业药师和执业医师数据库。
2、适当放宽医保零售药店经营场所营业面积标准,但降低标准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30%。
3、取消“开业后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规定。
三、关于结算管理问题
对确定为医保零售药店的单位,由各县区医保中心与网络公司直接联系,为其安装医保零售药店结算信息系统,市医保处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请各县区人社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4]103号)和本通知之规定,切实做好医保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