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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芜湖市: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芜医保[2015]23号)

文章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17 1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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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芜医保[2015]23号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现于7月31日前开展2015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和对象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差额的人员。

二、认证流程

上述认证对象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或到所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芜湖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芜湖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交由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填写、并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委会协助认证后,市(区)属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县属企业报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具体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本着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负责任的态度,协助做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各有关单位务必于7月31日前将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认证表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工伤待遇资格认证的,将报市人社局批准,暂停发放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3、对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4、今后,每年固定于6月1日-6月31日完成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不再另行通知。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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