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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129号)

文章来源: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05 18:42:09
浏览次数: 652网友评论: 0

昌州政办发〔2009〕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州政府第十三届人民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生育保险政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2000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调整为50000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领由116000元调整为102000元。

(二)调整住院统筹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78%调整为85%;5001元至150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81%调整为87%;15001元至500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84%调整为90%。退休人员在以上各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

(三)调整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1%。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一)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在优生健康检查及怀孕至生产期间所必须的检查检验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二)将服用叶酸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每人40元标准包干。

三、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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