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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10 11:57:47
浏览次数: 1483网友评论: 0
标签: 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以下责任:

①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④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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