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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黄公积金〔2015〕16号)

文章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27 06:48:37
浏览次数: 413网友评论: 0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黄公积金〔201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经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等为依据,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已还清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缴存职工家庭,目前仅拥有1套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已办理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继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以及购买再次交易住房(简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上述贷款政策执行。

对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有关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下同)为审核依据。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对夫妻双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及申请贷款额度等因素,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审核确定。

三、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且最多不超过18000元。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及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租住商品房的,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职工本人及配偶,下同)名下无住房权属登记信息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须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有关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下同);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计算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为依据)在上年度省平工资60%(含)以下的低收入职工及配偶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费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缴存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名下无住房权属登记信息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须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还贷信用良好,同时需偿还另一套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用于归还商业按揭住房贷款。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申请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记录(贷款对账单);再次申请提取时须提供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记录(贷款对账单)。

2、完善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的计算公式。对新购(含建造)自住住房或住房贷款未还清的,以截止至申请日前发生的购房总支出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为:

本次支取额=购房总支出(已付购房款+已还本息额+已缴契税+已缴维修基金)-累计已支取额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申请提取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公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房地产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新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提取时,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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