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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黄住〔2007〕8号)

文章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27 06:51:32
浏览次数: 311网友评论: 0

关于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黄住〔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家庭生活困难,被当地民政或总工会列入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

8、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2、3、4、9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他项规定提取的,金额到百元。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购买房屋使用权的;

2、用于中修、小修、房屋装潢的;

3、公积金担保贷款。

二、提取额度及期限

(一)购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额度截止时间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购买商品房: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收据、发票)或《房地产权证》、契税发票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截止到《房地产权证》或契税发票上载明的时间;

3、购买房改房: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时间;

4、新建、翻建住房的:截止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建房证明载明的时间。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为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以上部分,满一年支取一次。

(四)职工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二)提取人在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和《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份存档):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明。

2、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

4、非本市城镇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或证明。

8、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公证过的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30%的预付款收据、进帐单或发票;或提供《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发票。

9、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契税发票。

10、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房改办批文、购房缴款凭据(购房总额的30%以上)

11、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经房改部门盖章的公证后集资建房协议、购房缴款凭据(购房总额的30%以上)。

12、拆迁安置时房屋产权调换补差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的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购房总额的30%以上)。

13、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且房屋已封顶。

14、大修住房的,由个人书面申请,中心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大修实际情况。同时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大修工程预算书,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注明属于大修范围)。

1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存折;如还清或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先提取后还清的,提供借款银行提供的允许提前还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先还清后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

16、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房屋正式抵押落实证明;之后满一年可提取一次,在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下可同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7、支付房租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提供无房证明,无单位的出具下岗证或待业证。

18、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1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20、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况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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