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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9月10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08 22:15:52
浏览次数: 241网友评论: 0

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至两成

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调整为1:1000

《株洲晚报》2015年9月8日报道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记者昨日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落实该政策,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从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一、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根据最新规定,今后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将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现房、房款已付清等情形,由于涉及现房抵押相关规定,暂不做调整,仍按30%执行。

上述负责人介绍,降低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于降低了购房门槛,以购买一套130平方米的户型,均价4500元每平方米计算,以前三成首付至少为17.55万元,现在降低到11.7万元。对刚性购房及改善型需求的职工来说,都是有利的。

二、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

根据我市规定,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与其月缴存额直接挂钩。按照此前的政策,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一般为1:500。即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240元,则其可贷额度最高为12万元。

根据最新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一比例进行了调整,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职工同样是每月缴存240元,可贷额度将提高到24万元。不过,上述负责人介绍,影响职工公积金可带额度的偿还能力与信用状况审核,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不再要求出具无房证明

以前,首次购房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享受最低首付20%的特殊优惠政策,需要出具无房证明。“现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都一样,都是20%。”上述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职工是否无房,都不再是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因素,因此对这一流程进行了简化。

(记者周蒿通讯员黄山姜馨蔡欧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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