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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安阳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参保需求有关政策的通知(安人社办〔2015〕54号)

文章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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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参保需求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参保需求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人社办〔2015〕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需求,不断适应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9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参保需求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改变缴费比例设立个人帐户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设立个人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法定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困难企业医疗互助保险的人员和没有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长期、短期中断的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法定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二、2003年1月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人员和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年限须满10年,不满10年的,一次性足额补缴至10年。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困难企业人员和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人员,按法定缴费年限一次性足额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困难企业人员和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变更参保需求的,应以个人名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015年8月28日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

安人社办〔20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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