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人社发〔2011〕213号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市直属地税分局、开发区社发局、度假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办法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地开设好医保参保缴费专户,按规定于每月21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新增、暂停、停止、恢复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等同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二、征缴管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出,通过医保参保缴费专户缴纳,个人不缴费。
(二)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7日前汇总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职工医保的缴费信息,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应征数据。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手续,与地税、银行签订《湖州市“一户通”系统业务委托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一户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一户通”自动扣缴系统进行税收化管理,每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到对应的医保参保缴费专户,再由地税部门从专户通过“一户通”银行账号自动扣款。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返回的征缴数据信息做个人到账处理。
三、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之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按统筹地区同类缴费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等同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职工医保关系生效之日至医保卡发放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仍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并将有关信息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自重新办理按月申领起,恢复其缴费和享受资格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因招工和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审批造成职工医保费用多缴情况的,除个人账户外,定期退回至失业保险基金。
四、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要充分认识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二)各县要加强宣传工作。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街道社区服务平台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知晓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政策实施奠定基础。
(三)各县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参保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