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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关于进行2015年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焦劳鉴〔2015〕1号)

文章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18 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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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焦劳鉴〔2015〕1号

关于进行2015年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拟定于10月份开始进行2015年度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为做好此次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单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或退职人员。

二、申报时间与地点

报名时间:2015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

9月21日—9月30日 市直各单位

10月8日—10月10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

报名地点: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丰收路人社大厦6楼602室)。

三、鉴定时间与地点

拟定于10月底至11月底进行,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劳动鉴定收费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200元。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由申请鉴定职工亲笔手写申请书,纸张大小为a4纸,申请鉴定职工本人签写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按手印。精神病患者的申请书、诚信承诺书需监护人签字。

2.填写申请表、鉴定表。本人如实填写《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附件1)和《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附件2)报用人单位,将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分别粘贴至表格上照片栏。用人单位初审确认报名者身份后,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要求:如实填写,字迹整齐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视为废表。

3.职工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4.职工本人医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5.与申报疾病有关的系统治疗的全部住院病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诊断证明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需提供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等精神病专科医院5年以上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

6.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如下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癌症病者:提供病理报告单、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或某些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确诊资料。

(2)心脏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冠心病介入置入支架的提供支架条形码。

(3)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乙肝六项、丙肝抗体、凝血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4)肾脏病者:提供远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5)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确诊资料。

(6)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7)脑血管意外者:提供头颅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癫痫者还需提供脑电图。

(8)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眼电图、视网膜电流图和视诱发电位报告单。

(9)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和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单。

(10)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

(11)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相关资料。

(12)精神疾病者:提供脑电图,智能损伤者提供智商(iq)测查报告。

(13)其它疾病者提供相应的检查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

(14)市外住院病历需提供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转诊审批单复印件,并需经办机构签章。

7.汇总上报。用人单位要将《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个人申请书、诚信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手册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非a4纸的,粘帖在a4纸上)等资料按照以上顺序申报。用人单位将所有申报职工情况汇总填写《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附件3),要求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excel格式一同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8.以上申报所有材料原始件或复印件须归档保存,一律不退还,需要留存的请事先复印。

9.各县市区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劳鉴办安排的时间组织本单位申请因病鉴定职工参加鉴定体检。

2.申请因病鉴定职工所患疾病为两项以上的,一定要完成全部鉴定体检科目,以免因体检漏项影响鉴定结论。

3.职工参加鉴定体检时,所患疾病为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鉴定体检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其他人员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进入鉴定体检现场。

4.职工参加因病鉴定体检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鉴定体检、不配合鉴定专家现场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医疗辅助检查的,均视为放弃,市劳鉴办不予下发鉴定结论通知。

5.各单位对鉴定专家组初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接受群众反映意见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公示结束后,单位要将公示的具体时间、群众反映情况等写成书面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6.专家鉴定初步意见在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论生效。

申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可与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118880 2118882。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向申请鉴定人传达本通知精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办理本单位申请报名和鉴定体检事宜。

2.职工申请因病鉴定报名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劳鉴办不受理报名申请。

3.用人单位超出本通知规定申请报名截止时间或因材料不符合规定重新申请报名超过截止时间的,市劳鉴办不予受理。

4.市劳鉴办按照附件1中职工申请因病鉴定伤病名称,组织鉴定体检,因填写漏项或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造成无法鉴定体检或鉴定体检科目发生变化的,由填写人承担责任。

八、严肃劳动能力鉴定纪律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切实按要求履行上报和公示职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住院病历和相关材料的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体检的鉴定人员,一律取消其当年的鉴定资格,参加鉴定的撤销其鉴定结论;对出具虚假住院病历和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2. 鉴定体检现场实行全封闭,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挂牌上岗,不得进入专家诊室,做好验证、审核、排序、引导等工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鉴定体检现场。

附件1:《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xls

附件2:《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xls

附件3:《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xls

附件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doc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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