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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滁人社发〔2015〕1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决定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原来的0.4%降为0.3%;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由原来的0.8%降为0.5%。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人社厅、财政厅《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强化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监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在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进一步抓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引导企业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加大征缴、稽核和惩罚力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严格加强基金管理,严防基金流失;规范待遇和发放,维护职工权益。
(三)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测。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