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冀人社字[2014]7号文件有关问题解答
现就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7号)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伤残津贴。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35条第(三)项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因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人员。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36条第(二)项
三、调整待遇标准后,上述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1320元执行。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被供养人已按有关规定被确定为供养亲属,并且2013年1月1日之后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
五、生活护理费依不同护理等级分别按全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07元/月)的50%、40%、30%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的金额数为调整后每月应当享受的待遇标准。(重新核定的金额数—原享受金额数=每月增加金额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月。)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