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业务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业务科室、管理部:
由于公安、民政等部门不再出具部分证明材料,为更大限度地方便和服务缴存职工,经中心研究,现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证明为同一人的。如系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正常升位至18位的,不需出具证明;如非系居民身份证号正常升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引起的,需提供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关于亲属关系证明。职工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父母或子女购房、还贷、重大疾病治疗等,因户口分立原因导致户口本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则提供由职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关于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已婚的则提供《结婚证》;如系离婚的则提供《离婚证》;如系丧偶的则提供死亡配偶的火化证或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关于死亡证明。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的,则提供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系宣告死亡的,则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
请各科室、管理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2日
(附正式文件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