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北京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眉山市:关于业务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2 21:03:4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业务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业务科室、管理部:

由于公安、民政等部门不再出具部分证明材料,为更大限度地方便和服务缴存职工,经中心研究,现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证明为同一人的。如系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正常升位至18位的,不需出具证明;如非系居民身份证号正常升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引起的,需提供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关于亲属关系证明。职工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父母或子女购房、还贷、重大疾病治疗等,因户口分立原因导致户口本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则提供由职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关于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已婚的则提供《结婚证》;如系离婚的则提供《离婚证》;如系丧偶的则提供死亡配偶的火化证或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关于死亡证明。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的,则提供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系宣告死亡的,则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

请各科室、管理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2日

(附正式文件图片)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眉山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眉山市: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4〕29号) 眉山市: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眉市房金管〔2015〕13号) 眉山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支付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价格评估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眉山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2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市房金管〔2016〕15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关于征收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眉社险〔2015〕7号) 眉山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眉人社发〔2015〕62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 关于《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市房金管〔2016〕14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市房金管〔2016〕6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市房金管〔2016〕15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