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
loading..
首页 导航 移动端 北京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天津市: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年限认定问题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11:33:0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部分外地参保人员来电咨询: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已经转移到本市,如果打算在天津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跨统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当按照《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文件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天津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天津市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年限认定问题 天津市: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1号) 天津市:关于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115号) 天津市 | 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期限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能否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天津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天津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新规——退休者补足所差年限缴费可报销 天津市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该准备什么?有哪些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办理手续以及年龄上有什么要求? 天津市:《工龄审定表》记载连续工龄与社保系统记录视同缴费年限不符问题 天津市补缴年限影响退休医保待遇 天津市:关于确定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相关政策详解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